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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困局与城管的出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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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困局与城管的出路


[新闻回放] 据《新京报》昨道:因乱摆卖被查处的赵菁,不满200元最高额罚款从城管局三楼跳下。苏醒后的赵表示是被城管队员的言语激怒跳楼,苏州市城管局纪检组长姚阿龙认为处理报摊本身没错,只是在工作方法上可能有欠缺的地方。而在苏州,城管和商贩一直存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常有暴力抗法事件,跳楼事发后,苏州城管表示要从自身工作方面进行反省。 从近些年的新闻来看,城管的形象总体来说是非常低劣的,让这样一支素质低下的队伍参与管理城市,显然是城市的悲哀,如果城市的管理者并没有患上“城管依赖症”,城市也不是必不可少地需要这样一支管理队伍的话,那么,当务之急,不是让城管在暴力执法之后做形式上的自我反省,而是必须要对这一支城市管理队伍进行改良。 首先,应该从法律地位上给城管一个明确的界定,目前的城管地位,实际上是非常尴尬的,是属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的一支执法队伍,当年,为解决“9个大檐帽追一个破草帽”等流动小贩导致城市管理难的问题,而设置了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城管”,但最后的结果是“9个大檐帽”变成了事实上的“10个大檐帽”,实际上,现在城管的很多执法职能和其他部门都有一定的权力重叠,因此,对于城管应该在法律上给予其明确的职能范围,而不是任意扩大其执法范围,比如限定城管的职能只能是在市民多次投诉后必须要解决的城市管理问题,而其他的,可以通过城市的自我纠错机制自行解决,这正如百姓排队一样,别看队伍排得歪歪扭扭,一点都不整齐,但并没有必要专门弄一个人来组织大家排队,这个歪歪扭扭的排队队伍内在的秩序,其实是比外在的强制性管理更有效率。 其次,在执法机制上,必须规定城管只有开单处罚权,无收取罚款权,更没有没收财物权。我们现在的城管,不仅开单处罚,而且还私自收取罚款,开着大型货车去强制没收财物更是城管之“一绝”。正是这些权力的滥用,以及监督的缺位,导致了城管的肆意妄为,视国法如无物。因此,必须对城管削权,城管只能开单处罚,私自收取罚款,不论以任何理由,只要被查出,就应该以犯罪论处(罪名可以定为如贪污、渎职或徇私枉法)。 再次,在经济上,城管的工资、奖金等必须由财*拨款,城管队员必须都是国家编制的人员,而不能是临时工。不能给城管以*策,让其通过罚款“自力更生”,更不能下达罚款指标任务,从现有的经验来看,一些地方的城管的工资和奖金全部依靠罚款,在这种机制下,城管的工作方式自然会变得毫无人性化可言。 最后,在城管人员的聘用上,要严格遵照公务员录取程序比照执行,而不是追求野蛮、强悍、敢于打架、有坐牢经历等等“素质”,城管人员的录用标准应该是“高门槛”的。总之,城市管理是一门智慧的艺术,城管的存在是以促进城市的发展为目标,而不是加剧城市各阶层的矛盾,它的核心是服务,是千方百计地为市民服务,而不是用暴力威胁恐吓市民和商贩。□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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