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手术时被针扎破手指数年后确诊为丙型肝炎
两次申请工伤“不予受理”状告省人社厅
最高法驳回省人社厅再审申请
海口医生告赢了
南国都市报8月1日讯(记者何慧蓉)年时,海口的张医生在给病人做手术的过程中被针刺破左手手指。年3月中旬,医院确诊为丙型肝硬化的诊断书等材料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时却未被受理。为了这份工伤认定,官司从海口中院、省高院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省人社厅的再审申请。这意味着,省人社厅需依法对张先生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
●工伤申请“不予受理”,医生起诉省人社厅
年3月,张医生以其于年1月给病人实施手术过程中因被针刺破左手手指感染丙肝病毒,后于年9月19日在医院被确诊为丙型肝炎致肝硬化失代偿并腹水为由,向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
年4月1日,省人社厅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张医生提出的年1月14日因手术刺破手指受到的伤害,已经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决定不予受理。张医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海口中院终审,撤消了省人社厅在年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判决省人社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年5月27日,省人社厅根据张医生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等作出1号决定书,再次认为张医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间,决定不予受理。张医生不服,再次向法院起诉了省人社厅。
●何时确诊疾病成争议焦点
在申请撤销省高院第二次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官司中,海口中院一审驳回了张医生的诉讼请求。张医生不服,又上诉到省高院。
省高院审理查明,年8月6日至年9月13日,张医生于分院就诊时,该院未依据HCV-RNA检测方法检测出HCV-RNA阳性。医院于年9月2日出具《证明》,说明张医生一直以来都无法实施丙肝的分型定量检查及确诊试验,医院实施丙肝的分型定量检查以便进一步确诊治疗。张医生出现乏力、腹胀等不适症状加重后于年9月9日进入医院进行检查及治疗,经该院采用HCV-RNA检测方法检测,张医生被确诊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
省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省人社厅应否受理张医生的工伤认定申请以及张医生的涉案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就本案而言,事故伤害并非单指张医生在年1月14日手术中其手指被刺破伤,而亦包含了事故所导致的延续伤害,即张医生被确诊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及其所致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
参照国家卫生部《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确诊丙型病毒性肝炎必须依据HCV-RNA检测”的规定,分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确诊张医生感染丙肝病毒。后张医生转诊至医院,该院于年9月17日以HCV-RNA检测方法确诊张医生患有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获得确诊结果后,张医生于年3月19日向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时限。据此,省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及省人社厅第二次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省人社厅依法对张医生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
●省人社厅申请再审
省人社厅不服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张医生年八九月份的《检验报告单》等证明张医生已经进行HCV-RNA检测并得出HCV-RNA阳性的结论。
最高法审查认为,根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的规定,海南省人社厅在二审医院对张医生作出“丙型病毒性肝硬化”诊断结论的检测方法,违反了上述规定的精神,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海南省人社厅依法对张医生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并无不当。最高法院驳回了省人社厅的再审申请。
转自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