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肝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患者主张住院时输血感染丙
TUhjnbcbe - 2024/9/1 17:44:00

1、基本案情

原告费某光“左胫骨巨细胞瘤”于年3月31医院住院,在本次住院期间经检验,抗HCV-IgG为阳性。原告费某光在年4月9日再次前往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住院治疗。在本次主要期间输血前检查Anti-HCV为阳性,其中年4月28日的《输血治疗同意书》中显示Anti-HCV+,落款处为费某光签字。

年5月15日,原告费某光因贫血检查,丙肝抗体为阳性,此后在x县x医院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医院未向其告知丙肝抗体为阳性,延误治疗导致其病情扩大,就其治疗丙肝产生的医院赔偿,故诉至本院。

2、患方认为

原告费某光,女,年9月26日出生,于年5月15日在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在血液科查出丙肝,抗体HCV-Ab7.05阳性,后经肝病门诊查出丙肝病毒RNA3.60X10A6。原告才想起曾经在年、年,分别去过被告处进行两次手术及输血治疗。原告随后才到被告处复印病历等相关证据材料。

原告认为病历及出院小结中均没有关于丙肝的诊断,两次手术医院足够的重视。被告亦未依法向原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延误治疗,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原告身心及经济受到严重损害,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3、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辩称

患者年来我院做一次手术,诊断为左胫骨上段的骨巨细胞瘤,之前做了一个化验是丙肝抗体阳性,然后肝功能所有的指标都是正常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输血。然后二次是03年,也是因为该肿瘤复发了之后再次入院行手术治疗,术前的化验结果也是丙肝抗体阳性。

肝功能也是完全正常,术中输血4U,两次治疗过程顺利的主要的患者现在这个要医院方没有进行告知,这是一个问题。二个问题就是之前他对输血的是有异议,但这次我看他没有提。主要它的异议就是为什么一次丙肝抗体阳性没有向他进行告知,针对事情进行答辩。

那么我们是根据从我们医疗角度非法律角度来说,医疗角度去讲优势证据。那么刚才对方的原告律师说过说是术前诊断为丙肝,并未告知。这里边有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诊断第一个,97年丙肝抗体阳性,肝功能完全正常。这两个指标并不能诊断为该患者有丙肝。

因为在97年那个时候,我们对丙肝是整全国是没有认识的,所以说丙肝抗体阳性和肝功能正常。从当时的诊断上来说,包括现在的只能要求来说,是不具有诊断证据的,那么他没有这个诊断,我们就没有必要进行告知。

然后针对丙肝治疗,我们是从97年,包括04年之后发布的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学。他是两次改版,97年是第一次,那么04年是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明确了一些丙型肝炎的一些治疗。那么实际上针对丙型肝炎治疗是近几年才有这么一个具体的一个治疗方案。

也就是说他当年是03年做的第二次手术,那个时候可能针对丙肝的诊断和认识没有现在相对的标准,根据99年颁布了职业医师法,没有诊断不需要治疗,不需要告知,所以之前的丙肝抗体阳性是其虽然这个指标是阳性,但是不能诊断为丙肝的。

4、鉴定意见

法院于年委托x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等级,进行鉴定,因患方对医方提交的病历真实性提出疑义,被退回。后经原告申请,对《输血治疗同意书》中签字是否为原告本人所写进行笔迹鉴定,x司法鉴定所因缺少费某光年左右的笔迹样本,将案卷退回。

5、法庭意见

在庭审中,本院向原告释明“关于在97年和03年是否对丙肝具有诊断标准及治疗以及你所说的延误治疗导致你病情扩大,需要医疗鉴定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原告费某光明确表示“不申请”。

后本院再次向原告释明“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你在13年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是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你不申请鉴定,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你是否仍然不同意作鉴定”,原告费某光明确表示“不申请”。

6、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费某光的诉讼请求。

1
查看完整版本: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患者主张住院时输血感染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