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今后,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买到降价后的谈判药品,享受一样的报销待遇。
《指导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医保谈判品种将及时纳入“双通道”管理,并确保供应配备。在医保支付方面,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
此前,国家医保局已从年新增的谈判药品中筛选出首批临床需求迫切、可替代性不强的19种药品,安排相关企业报送了已配备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中开通公众查询渠道。这19种药品包括了淋巴瘤、非小细胞肺癌、卵巢癌、黑色素瘤、白血病、丙肝等疾病的治疗用药,如注射用卡瑞利珠单抗、甲磺酸阿美替尼片、泽布替尼胶囊、甲苯磺酸尼拉帕利胶囊等等,涉及不少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