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俗称的法律特征有:第一,商标俗称若具有显著性,主要源于使用它的社会公众,而非元商标权人,元商标权人往往很少或从未使用,甚至公开拒绝使用该俗称来指代元商标;第二,商标俗称与元商标的表现形式有明显差异,甚至截然不同;第三,商标俗称与元商标指向同一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对该俗称的使用在客观上增添或强化了俗称的对应主体本文中的“俗称的对应主体”,即该商标俗称所指向的主体,一般是经营者,或称制造商。在现实中,该经营者往往是元商标权人,但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第三方主体。如在Ill. High Sch. Ass’n v. GTE Vantage, Inc.一案中,公众使用“March Madness”同时指代两个主体的篮球联赛活动,结果法院判令两个主体均不得排除对方的使用。的商标的显著性George & Co. v. Imagination Entertainment Ltd. et al., 575 F.3d 383 (4th Cir. 2009).;第四,元商标往往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2]
这是一副典雅的画卷,这是一个美好的季节。勿失良机,点亮你的明眸,激发你每一根灵动的神经,去感悟,去享受吧!那是自然的恩赐,那是人间的期待。独自漫步在林间小道,任凭那飘飞的落叶敲打着岁月的耳朵,秋风瑟瑟,今年的落叶掩去了陈年的衰败,脚步踩着*叶沙沙作响,也踩响了我落叶般稠密的岁月与往事。静静地聆听那树梢上响起的风铃,也许,这便是秋的歌咏,秋日的窃窃私语,就像一首隽永妙曼的乐章在空气中游动,永不停息。
广东省肇庆市